(2015)忻中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中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李X,男,1964年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X效,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X于2015年4月1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X称,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7月2日将其全部动产作价1811.6万元抵顶给李X,并由李X实际占有使用、管理,李X提供了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和山西景阳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动产抵押物清单及财产移交清单作为证据,故请求法院撤销(2015)忻中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范围内全部动产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忻府区恒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5)忻中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并于2015年4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的全部动产。案外人李X因与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将公司经营权租赁给李X,并于2014年7月2日将其全部动产作价1811.6万元抵顶给李X,李X据此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前已将其全部动产作价抵顶给案外人李X,价款以该公司欠李X的债务抵扣,因该公司已交由李X租赁经营,故该动产的所有权在李X接收《情况说明》时已转移给李X。李X以其为动产所有权人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本院撤销(2015)忻中执字第6-1号执行裁定,解除对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范围内动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五台县三吉铁矿有限公司范围内李X管理的动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赵永文审判员 刘文虎审判员 任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军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