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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吴丽娟与XX年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吴丽娟,女,,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XX年,男,,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吴丽娟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年赔付医疗费26991.30元;误工费5284.94元;护理费2469.60元;伙食补助费987元;伤残赔偿金36057元;交通费700元;牙齿种植费用11200元;乳腺增生保守治疗费用2100元;腰椎间盘突、腰椎管狭窄保守治疗费用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鉴定费3000元;申请执行债权共计88445.84元,2014年12月29日本院以(2015)长执���第213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房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