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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临沂洪淇商贸有限公司、潘洪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临沂洪淇商贸有限公司,潘洪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901-3号申请人执行人:莱芜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卢永莲,该×××经理。被执行人:临沂洪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表人:刘真福,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洪淇。莱芜市祥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临沂洪淇商贸有限公司、潘洪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由于上述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中商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