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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付荣与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辛南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荣,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辛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16号原告刘付荣,男。被告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辛南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荣诉被告光华路街道办事处辛南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荣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付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付荣负担。审 判 长  李喜峰审 判 员  魏 珉人民陪审员  石红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