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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谢小平与宋建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平,宋建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028号原告谢小平,男。被告宋建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平与被告宋建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彬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艳附相关法律条文: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