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