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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小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