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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兰英、鲁德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英,鲁德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538号原告马兰英。被告鲁德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英申请宣告鲁德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英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兰英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