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兰英、鲁德伦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兰英,鲁德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538号原告马兰英。被告鲁德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兰英申请宣告鲁德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兰英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兰英承担。审判员 陈书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