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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孙超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07号罪犯孙超,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作出(2013)峄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超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缓刑,与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未执行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3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超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间,获表扬奖励一次,嘉奖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超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为缓刑期间又犯罪,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孙超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超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