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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招执字第4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爱利与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山前村委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爱利,招远市玲珑镇山前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479-1号申请执行人姜爱利,女,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玲珑镇政府家属楼。被执行人招远市玲珑镇山前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姜爱利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招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及诉讼费共计11101元。本院于200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姜爱利于2014年5月15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招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祥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