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山东盛大饲料有限公司与莘县盐务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盛大饲料有限公司,莘县盐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莘行初字第6号原告山东盛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工业园区东首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其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云龙,该公司员工。被告莘县盐务局。住所地:莘县工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怀祥,局长。原告山东盛大饲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莘县盐务局作出的莘县盐政处罚字(2015)4004号《莘县盐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就该纠纷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盛大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洪国代理审判员 米增祥人民陪审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