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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9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上诉人郑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6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某、被上诉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某、郑某某于2000年5月1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双方开棋牌室后,因经济问题,夫妻产生矛盾。2013年10月,韩某某离开棋牌室回上海市广中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广中路房屋”),夫妻分居至今。2014年12月24日,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郑某某离婚。原审另查明:广中路房屋系韩某某父亲单位于1990年9月分配的房屋,由韩某某租赁。2000年4月10日,韩某某作为购房人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买广中路房屋产权,同月27日,韩某某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462元购房款,于2000年10月10日取得房地产权证,权利人登记为韩某某。郑某某户籍在该房屋内。原审再查明,2005年9月2日起至今,韩某某名下资金账号为XXXXXXXXX账户内,没有证券变动交易记录,总资产12.83元。韩某某名下公积金至2000年5月余额94.04元,至2015年2月,余额为27,372.18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韩某某、郑某某婚后因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韩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半分割。广中路房屋系韩某某婚前承租的公房,并于婚前签订了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支付了购房款,房屋权利人亦登记在韩某某名下。虽然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取得在婚后,但该房屋应认定为韩某某的婚前财产,郑某某要求分割,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郑某某主张购房时其有出资,因韩某某否认,郑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节事实,法院亦不予采信。考虑到离婚后,郑某某从广中路房屋迁出,其要求韩某某给付房屋补偿,可以照准,具体数额,法院依法酌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准予韩某某与郑某某离婚;二、韩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郑某某住房公积金分割款13,640元;三、郑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从广中路房屋迁出,自行解决居住;四、韩某某应在郑某某从广中路房屋迁出后3日内,支付郑某某经济补偿36,000元。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郑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同意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在购买广中路房屋时上诉人支付过购房款7,000元,被上诉人应该支付上诉人广中路房屋相应折价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广中路房屋市场价值的三分之一,并依法分割被上诉人股票。被上诉人韩某某答辩称:同意与上诉人离婚,但不同意上诉人其他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系下岗状态,每月仅有1,700元收入,无力支付更多的补偿款。广中路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房屋,与上诉人没有关系,上诉人也没支付过购房款。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之基础在于夫妻感情。本案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现状态度一致,原审据此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关于广中路房屋产权性质。该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签订合同并支付房屋购房款,虽然产权取得于婚后,但此系房屋产权登记行政工作所导致,并不能影响或者改变该房屋系被上诉人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上诉人主张其支付过购房款,其并未有充分依据予以证实,即使其有证据证明,支付房款的行为也不能影响该房屋的性质,上诉人对广中路房屋并不享有产权。本案上诉人依据上述理由主张被上诉人应支付其广中路房屋市场价值三分之一折价款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上诉人名下股票。原审对该节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名下尚有其他股票资产,但未提供相应依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款。本案上诉人并非属于特别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形,而被上诉人经济情况并不优裕,原审依据双方实际情况所确定的经济补偿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上诉人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岑华春审判员  李迎昌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