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终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与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圣润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江苏圣润实业有限公司,陶振伟,陶振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振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通江南路255号。负责人李瑶,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江苏圣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陶振伟。原审被告陶振龙。上诉人江苏大自然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原审被告江苏圣润实业有限公司、陶振伟、陶振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大自然公司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大自然公司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大自然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大自然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管 波代理审判员 关 倩代理审判员 许俊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