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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月季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鸿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月季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鸿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月季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赵城栋,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县。法定代表人刘术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燕,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金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鸿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沙建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月季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河南羚锐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鸿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月季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月季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郑市新华路办事处月季新城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