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泗民初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井荣与孟帅、张二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井荣,孟帅,张二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440号原告冯井荣。委托代理人蒋学栋,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帅。被告张二胜。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繁荣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井荣诉被告孟帅、张二胜、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井荣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井荣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已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冯井荣负担。审判员  房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