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商)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亮亮与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亮亮,白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466号原告赵亮亮,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被告白雪,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原告赵亮亮与被告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余成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国翠、王金锁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亮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雪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赵亮亮诉称:白雪经营的米线店与赵亮亮所经营的彩票站同在一处。白雪经常到赵亮亮处购买彩票,但经常欠付彩票款。截止到2014年5月18日,白雪共欠彩票款8000元,白雪于当日出具欠条,承诺于2014年6月15日还款3000元,于2014年7月15日还款3000元,于2014年8月15日还款2000元。此后赵亮亮多次找到白雪催讨欠款,但白雪至今未付。故赵亮亮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白雪给付欠款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白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白雪经营的米线店与赵亮亮所经营的彩票站同在门头沟区X镇X路上。白雪经常到赵亮亮处赊账购买彩票。截止到2014年5月18日,白雪共欠彩票款8000元。白雪于2014年5月18日向赵亮亮出具欠条,认可欠付彩票款8000元,承诺于2014年6月15日还款3000元,于2014年7月15日还款3000元,于2014年8月15日还款2000元。直至起诉之日,白雪未给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白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通过赵亮亮提供的欠条及其陈述可以认定赵亮亮与白雪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赵亮亮依约提供彩票后,白雪应按欠条中确认的欠款数额给付相应货款。赵亮亮要求白雪给付货款8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白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亮亮欠款八千元。如果白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白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余成群人民陪审员 陈国翠人民陪审员 王金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