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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志宾、徐开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志宾,徐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宾。被执行人徐开彬。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张志宾、徐开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宾、徐开彬给付628154.73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628154.73元及相应逾期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第二项、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