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晏修贵诉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修贵,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晏修贵,男,汉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兵,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李运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之友,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晏修贵诉被告自贡市鸿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晏修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晏修贵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晏修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晏修贵负担。审判员 李水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明川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