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5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湘锦宏湘菜馆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湘锦宏湘菜馆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5748号原告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60号。法定代表人时文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海生,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黄河,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湘锦宏湘菜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孟家桥32号。投资人陈煦。委托代理人吴明辉,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湘锦宏湘菜馆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丰益花园12号楼1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湘锦宏湘菜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1元,由原告北京金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