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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葛爱华与程泽兵、张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爱华,程泽兵,张少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葛爱华,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程泽兵,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永城市。被告张少卿,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爱华与被告程泽兵、张少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爱华撤回对被告程泽兵、张少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74元减半收取2187元,由原告葛爱华负担。审判员 曹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