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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生庭与黎礼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庭,黎礼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776号原告王生庭。委托代理人丁少堃,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礼洪。原告王生庭诉被告黎礼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5年5月1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少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生庭诉称:2014年11月21日12时许,原告骑三轮车途经松江区昆港公路近清河街处,与被告所骑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交警认定本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随后,原告就因事故损失赔偿事宜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被告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7,98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300元;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黎礼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12时许,在松江区昆港公路近清河街处,原告所骑三轮车与被告所骑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本起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另查明,事发时被告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所骑摩托车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系未经登记的无牌车辆。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单、病历本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一、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且机动车一方未对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在本起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二、赔偿项目和相应数额1、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据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验伤通知单、病历本、住院费用明细表以及医药费收据,扣除其住院期间支出的伙食费60元,本院确定其医疗费为7,928.4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提供的住院费用明细表显示其住院4天,其主张80元(20元/天×4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3、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关凭证予以证明,考虑到原告的伤情及就诊情形,本院酌定1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黎礼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生庭医疗费7,928.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8,10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黎礼洪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傅月琴代理审判员  张尹潇人民陪审员  仇关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