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396号原告程某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柏某某,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建国审判员 李传效审判员 王金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