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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396号原告程某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柏某某,女,199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建国审判员  李传效审判员  王金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