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李深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李深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初字第00017号申请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任鸿飞,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深义,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西平县。委托代理人王文化、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鸿飞,被申请人李深义的委托代理人王文化、韩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驻马店仲裁委员会查明,2011年11月23日魏民向李深义出具承诺书及欠条各一份,载明:李深义总款1300万元,已付750万元,余款570万元,保证于2012年3月20日前付清,如超期,本人自愿承担壹佰万元整的滞纳金,承诺书及欠条上均加盖由伟民置业印章。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期还款,于2013年10月6日双方再次达成协议,约定:魏民原欠李深义一千万元,保证于2013年10月11日前付清,如超期,魏民自愿出利息按月息千分之三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并以土地证做抵押,并由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魏民不还款,李深义有权提交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仲裁,律师费及仲裁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该协议达成后,因魏民未按协议履行,李深义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另查明,魏民与李深义签订的协议书中加盖的编号411700000028125的伟民公司印章,在驻马店市公安局没有备案;李深义因申请仲裁,与河南省忠良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民事代理协议,但没有提供收款凭证。驻马店仲裁委员会裁决:一、魏民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深义支付欠款1000万元及利息(按2013年10月12日起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三计算至本裁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伟民置业对其中的57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李深义的其他仲裁请求。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仲裁费用35000元,由伟民承担。上述裁决作出后,申请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申请称,被申请人李深义提供的协议书上丙方(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所盖的公章编号为411700000028125,此公章系伪造假章,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协议进行裁决,有违仲裁法规定;李深义的委托代理人董忠良系驻马店市仲裁委员会的法律顾问,由徇私偏袒嫌疑,该仲裁裁决书有失公正。为此,请求撤销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4年9月6日作出的(2014)驻仲裁字第041号裁决书。被申请人李深义辩称,协议书中1000万欠款系原570万元加上利息形成的,协议书中的公章虽系伪造的印章,但不影响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570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董忠良律师只是本案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本案的仲裁员,不违反仲裁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深义与魏民于2013年10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上加盖的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丙方)的编号为411700000028125印章,虽系伪造的印章,但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驻仲裁字第041号裁决书,在裁决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对57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所依据的证据系2011年11月23日魏民向李深义出具的欠条,并非依据李深义与魏民于2013年10月6日签订的协议书。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不能举证出2011年11月23日魏民向李深义出具的欠条系伪造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仲裁程序中,董忠良律师虽系本案李深义的委托代理人,且为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的法律顾问,但其不是本案的仲裁员,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董忠良在该仲裁程序中存在徇私偏袒的行为。故驻马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驻仲裁字第041号裁决书,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驻马店仲裁委员会(2014)驻仲裁字第041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驻马店市伟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强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