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无锡中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商初字第00064-2号原告无锡中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马圩四号桥。法定代表人庄伟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学周,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迎宾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蔡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西马克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中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中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中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86元减半收取3243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5763元,由原告无锡中超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