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4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余成财与吴细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成财,吴细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249号原告:余成财,男,196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委托代理人:刘榕芳,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细泉,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财与被告吴细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成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元,由原告余成财承担。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