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夏月明,何柯与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白振峰,王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柯,夏月明,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白振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42-2号原告:何柯,湖南省。原告:夏月明,住所地湖南省。被告: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工厂),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白振峰。被告:白振峰,住珠海市。上列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柯、夏月明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和被告白振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柯、夏月明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珠海梦工厂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和被告白振锋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柯、夏月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元,由原告何柯、夏月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洁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