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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普兴支行诉被告王东、赵红花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普兴支行,王东,赵红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05-1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普兴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负责人张刚,行长。被告王东。被告赵红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普兴支行诉被告王东、赵红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39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己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东、赵红花的财产在人民币390,000.0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龙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