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骆永国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永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283号原告骆永国。委托代理人贺飞亚,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90797798-7。负责人陈丽。委托代理人冉燕,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永国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永国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永国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永国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龙宝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骆永国承担。审判员  张季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泰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