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398号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千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永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阳明街道旗山村小田屋20号。法定代表人:周玉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鲁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巧珍,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双赢塑化有限公司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佳龙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椿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