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孙彬彬与被告李元、大同市城区香格里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城区传家宝收藏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彬彬,李元,大同市城区香格里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城区传家宝收藏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336号原告孙彬彬,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元,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城区香格里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北关西马路。法定代表人李元,系经理。被告大同市城区传家宝收藏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北关西马路。法定代表人李元,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彬彬与被告李元、大同市城区香格里拉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城区传家宝收藏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彬彬于2015年5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彬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2290元,其余2290元及保全费16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