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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张某甲,男,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被告张某乙,女,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艳飞审 判 员  戴远哲人民陪审员  谷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