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315号原告张某甲,男,1972年1月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被告张某乙,女,1968年2月4日出生,住卫东区。委托代理人杜燕琪,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张某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艳飞审 判 员 戴远哲人民陪审员 谷英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