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与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陆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太白支行。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