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上海伦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伦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监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伦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组织机构代码7XX-6.法定代表人王龙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红亮,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4101200610379270.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亳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杜运志,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上海伦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亳州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3445号民事判决,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伦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铺设橡胶地板的施工义务,监理方也进行了工程项目验收,属于合格工程,并且施工的两个项目也早已交付被申请人使用多年,足以证明申请人负责施工的项目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因此,原判以“原告伦茨建筑装饰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所施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对申请人的诉请不予支持,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被申请人亳州市人民医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查认为,上海伦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运霞审判员 王善明审判员 薛跃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