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亭亭与周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亭亭,周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高亭亭。被告周月。本院在审理高亭亭与周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亭亭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亭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