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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高亭亭与周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亭亭,周月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高亭亭。被告周月。本院在审理高亭亭与周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亭亭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亭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艳杰审 判 员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姚鼎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