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舟定执民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等伯与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放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等伯,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放军,唐敏芬,叶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陈等伯。被执行人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放军。被执行人郑放军。被执行人唐敏芬。被执行人叶华平。本院在执行陈等伯与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放军、唐敏芬、叶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放军、唐敏芬、叶华平有他案本院已依法处置,现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案应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953号应程序终结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鼎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