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云生与郭千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生,郭千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高云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鹏君,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千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生诉被告郭千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云生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