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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云生与郭千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云生,郭千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高云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鹏君,系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千炜,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云生诉被告郭千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云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云生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云生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