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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亚星与厦门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星,厦门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行初字第78号原告陈亚星,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新华路45号。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原告陈亚星诉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叶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亚星以被告厦门市公安局向其出具受案回执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亚星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公安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亚星负担。审判员  王叶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