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恢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耿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某,耿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无业。被执行人:耿某,无业。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耿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调解书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无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山青审判员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