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袁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368号原公诉机关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住重庆市江津区(以上基本情况均自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袁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某撤回上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44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小军代理审判员  曹治华代理审判员  温晓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炎彪陈秀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