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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任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