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4)任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骏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民生煤化有限公司。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