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额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侯普法与乔德发等人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普法,乔德发,张晶
案由
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额民初字第365号原告侯普法,男,汉族,三河马场某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代理人李景有,内蒙古额尔古纳市光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德发,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喆,内蒙古典威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红,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张晶,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普法诉被告乔德发、张晶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普法于2015年5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普法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普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侯普法负担。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仉志军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