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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利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留档份共印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59-1号被执行人王利峰。原告王利峰诉被告兰高飞、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原告王利峰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140元。因原告王利峰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利峰原藉安徽省太和县,曾在绍兴务工,现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果。执行中除从被执行人王利峰在绍的唯一帐户中冻结存款124.32元外,无被执行人其他存款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建敏助理审判员  董 巍助理审判员  金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雯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59-1号被执行人王利峰,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马集乡闫寨村委会何店59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7306134290。原告王利峰诉被告兰高飞、龙游宏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的(2014)绍越袍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原告王利峰应承担案件受理费3140元。因原告王利峰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故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利峰原藉安徽省太和县,曾在绍兴务工,现去向不明,经本院多次查找无果。执行中除从被执行人王利峰在绍的唯一帐户中冻结存款124.32元外,无被执行人其他存款信息;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袍执费字第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建敏助理审判员董巍助理审判员金宏刚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