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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易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448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成,无职业。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至同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易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易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易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成表示服判,并自愿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成撤回上诉。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2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梅欣荣审 判 员  姜 复代理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