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全民二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金雄与罗海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雄,罗海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36号原告陈金雄,男,1973年1月19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城厢镇老车站东路。被告罗海辉,男,1981年10月28日生,汉族,司机,住全南县陂头镇竹山乡。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雄与被告罗海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金雄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陈金雄承担。审 判 员  何荣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