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广付与瑞昌市恒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付,瑞昌市恒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0544号原告:李广付。委托代理人:周秀山。被告:瑞昌市恒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复畈镇。组织机构代码:71652902-2。法定代表人:王时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付诉被告瑞昌市恒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付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广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李广付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培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