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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孙逊与德清易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孙逊,德清易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505号申请执行人孙逊。被执行人德清易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法定代表人张华,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劳人仲案字(2015)第27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德清易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德清易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德清易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