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赖春丽与陈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267号原告赖春丽,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胡弟平,男,1981年7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陈滔,女,198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春丽诉被告陈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