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4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鲍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37-2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鲍胜军,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2月7日作出(2014)翁法执字第4817号执行裁定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鲍胜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鲍胜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