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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6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鲍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637-2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鲍胜军,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5年2月7日作出(2014)翁法执字第4817号执行裁定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鲍胜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鲍胜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海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