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2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609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欧某,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欧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三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毅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