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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执字第0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钟东与吴长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东,吴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执字第00437-1号申请执行人钟东,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吴长林(又名吴高明),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东与被执行人吴长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吴长林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吴长林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洪奎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