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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干开宏与李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开宏,李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民初字第71号原告:干开宏,无固定职业。被告:李勇,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号。代表人:费剑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元辉,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开宏与被告李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干开宏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干开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开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干开宏负担。审 判 长  俞奇明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朱定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佳玮 来源:百度搜索“”